禹城市中医院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
禹城市中医院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医院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党总支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年度考核。
第三条 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主要由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党总支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党总支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负责审定学习计划,主持集体学习研讨。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党总支副书记代行职责。
党建办主任是院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负责提出学习计划,提供相关学习材料,落实学习时间和地点,负责人员考勤和学习记录等工作。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六条 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八)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九)市委市政府和市卫计局要求学习的其他内容。
(十)医院党总支安排学习的有关内容。
第七条 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也可结合每月“党员活动日”开展学习活动。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学院、深入基层、深入师生,坚持问题导向,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报告会、专题讲座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结合医院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第八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要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医务人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院大兴学习之风。
第九条 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应当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撰写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条 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
第十一条 院党建办会同政工科负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督查采取自查、抽查或者普查等方式。考核可随机抽查,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 党总支对各成员理论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7年3月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医院党建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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